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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池法学论坛第48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及家庭财富风险管理

创建时间:  2019/12/09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12月3日下午18:30,yl6809永利泮池法学论坛第48期在yl6809永利504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京师律师事务所魏绍玲律师,讲座主题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及家庭财富风险管理”。yl6809永利研究生沈航担任主持人。

主持人沈航(左);主讲人魏绍玲(右)

首先,魏绍玲律师从小马奔腾创始人去世,其妻子一审被判承担“夫债”的案例讲起,提出了该案例的三个法律点:其一,对赌协议与为企业担保不同,强调了对赌协议的严重性。最高院规定了担保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行为,因而配偶不需要承担责任。“对赌”可能涉及到配偶责任承担的问题。其二,对赌协议涉及遗产与债务处理。按《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先清偿债务然后再进行继承。但在实践中,企业可通过一些工具方式将财产与债务进行分离。例如,人寿保险的收益金属于受益人财产,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其三,对赌协议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为了双方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姻法》第十九条对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夫妻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所欠的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婚姻财产约定方面,魏绍玲律师指出应注意的几点问题:婚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作出;婚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进行公证也是有效的;婚姻财产的约定是对财产的约定而不是针对人身的约定。

主讲人魏绍玲

其次,魏绍玲律师对夫妻个人债务问题作了进一步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归于债务人配偶。但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将举证责任归为债权人,减轻了债务人配偶的举证压力。相应地,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数额各地法院目前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讲座现场

接着,魏绍玲律师介绍了如何进行家庭财富风险管理。魏律师引用了“在春风得意时步好局,才能在四面楚歌时有条路”这句话说明财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然后从婚姻财产约定、离婚、保险、家庭信托、家族企业隔离以及提前财富传承六个角度同债务管理进行了具体分析。

最后,魏绍玲律师强调了企业主财富管理的五大法律智慧。分别为家业企业资产隔离、规范个人法人行为、债务隔离提前规划、家庭财富提前传承和刑事犯罪风险防范,并认为“幸福是财富管理的唯一目标”。

现场同学们积极提问

现场同学就“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以及审查问题”、“为了结婚赠房后来受赠方反悔如何处理问题”、“财产约定什么时间约定更为合适”等问题进行积极提问,魏绍玲律师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答。

本次讲座中,魏绍玲律师详细地介绍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及家庭财富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让同学们更为清晰和直观地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使在座同学受益良多。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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