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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池法学论坛第13期“防卫型刑事案件辩护心得”顺利举行

创建时间:  2019/01/18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1月17日晚六点,泮池法学论坛第13期——“防卫型刑事案件辩护心得”讲座在永利CJ教学楼104室举行。为我们带来此次讲座的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察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山东省社会稳定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政yl6809永利兼职教授、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立俭律师。主持人则为我院郑飞老师。

黄律师从自身经历说起,他向我们诉说了他成为一名刑辩律师的心路历程,这与他内心的“律师梦”密不可分。紧接着,黄律师就切入了正题——防卫型刑事案件辩护心得,他主要从一个个典型案例入手,为我们呈现了这场精彩纷呈的讲座。

黄律师说,防卫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主要有三种情形,简而言之,便是一般性的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正当防卫,它是围绕着《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条款展开的。在这三种情形中,最为常见的是第二种“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三类情形,黄律师选择了最高检指导案例相对应的三篇做了详细介绍。而三个案子的要旨,指的便是这三个案子的要点。

第一个案件为“陈某正当防卫案”。这个案件的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关键点则是“防卫措施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经过一番分析,我们了解到尽管陈某造成了三人重伤,但由于其遭到九个人的严重的暴力手段,因此陈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个案例为“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这个案例主要是由于民间矛盾引起的。报告人朱凤山在一审时被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15年刑罚。经辩护人上诉,二审时改为防卫性质。但是最终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最终,朱某改判为7年有期徒刑。

接着,黄律师谈到了“江苏昆山龙哥案”,对于此案于海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最高检的意见是:“当我不确定你的状态,到底是行凶、危险是不是有现实性的特别严重后果的时候,你只要这个行为有这种危险,我就认定具备这个性质。”

之后,黄律师又拿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无限防卫的案件与我们分享。简要来说是,死者赵芳国先对被告冯景峰的家庭以及住宅等进行骚扰,在一月五号晚上,死者携带大量凶器前往被告家中,对被告进行施暴,被告在情急之下(且由于死者之前行为导致被告被帽子遮住视线)进行反击,最终造成死者身亡。针对这个案件,黄律师的分析过程是这样的,首先分析死者的行为,概括的说是死者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并且其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事件。接着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与意志,在事件发生的短短20秒时间内,被告的行为更多的是处于本能,而非主观意志。

讲完上面几个案例之后,黄律师与现场的听众进行了互动,不少同学积极提问,黄律师都一一作了回答。最后,郑飞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此次讲座以案例为核心,在黄立俭律师的精彩讲述下,大家都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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