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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池法学论坛第58期: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国模式

创建时间:  2019/12/27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12月26日下午15点30分,yl6809永利泮池法学论坛第58期在yl6809永利504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上海财经大学yl6809永利王树义教授,讲座主题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国模式”。此次讲座由yl6809永利颜士鹏副教授主持。

主讲人王树义教授

首先,王树义教授介绍了公益诉讼的一般概念及形成原因。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的损害得不到救济,二是政府维护公共利益能力的不足,三是政府乱作为或不作为致社会之公共利益受损。以此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一种,其主要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接着,王树义教授介绍到,环境公益诉讼发端于工业发达且环保先行的国家,例如美国将环境公益诉讼称为“公民诉讼”,即公民有权对企业违反法定环保义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有关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等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前,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环保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环保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三种。

讲座现场

随后,王树义教授对《民事诉讼法》和《环保法》修改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究竟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作了进一步阐述。王教授认为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打开了公益诉讼的大门,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可能性。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的颁布代表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可能变为现实。同时《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确立了我国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最后,王树义教授重点对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两种环境公益诉讼模式进行了介绍。其中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特点:仅限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狭窄,仅限于符合两个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不实行起诉主体多元化;可提起的行为主要是已经损害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则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它又可分为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讲座接近尾声,现场老师和同学们就“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的地位是否与其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相矛盾的问题”以及一些实务中的问题积极提问,王树义教授耐心为其一一解答。

本次讲座中,王树义教授从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一步步为我们讲述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如何发展建立的,加深了同学们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了解与认知。在座同学受益良多,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图文: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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